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的要求,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风险,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和部分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
贷款新变化
1、执行“认房”原则,即职工家庭在台州市规定区域内已有两套住房的,不再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本市规定区域内指的是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职工办理贷款时需提供家庭不动产登记证明。
2、保持“认贷”原则,即职工家庭已享受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首套住房首付至少30%,购买二套住房首付至少40%。
提取新变化
台州市外因偿还住房贷款而需要提取公积金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或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购房的;
2、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购房的;
3、申请人或配偶在籍贯所在地购房的。
借款申请人适用贷款政策对照表
异地还贷提取“有条件限制”
因偿还台州市外住房贷款而需要提取公积金的,房子所在地应当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工作所在地、户口所在地或籍贯所在地。这里所说的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只要有1位家庭成员满足条件即可。如果房子不在家庭成员工作、户口或籍贯这“三个地方”中的任何一个,就不能以还贷名义提取公积金了。
举例而言,如果购房人在杭州买房,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籍贯和户口都不在杭州,也没有家庭成员在杭州工作,那就不能以偿还杭州这套住房贷款的名义来提取公积金了。
新政策自2018年9月21日起执行。涉及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时间或二手房不动产登记(买卖预告登记)时间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