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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台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17-10-12   阅读:533

一、起草背景

2017年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018年7月19日,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8〕104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我委决定在台州市区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指导意见,2018年8月,我委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台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保证《实施方案》更加科学、规范,经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联合研究,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定稿后,在我委网站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我委法规处和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准备以发改、建设、水利和行政执法四个部门联合发文。

三、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2、用水定额。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标准执行,食品制造业等17个行业用水定额值附后。

3、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按照现行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核定额度30%上下的标准缴纳自来水费(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4、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5、实施时间。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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