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发改委 台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公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价格管理形式
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益性公墓包括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益性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二、公墓的墓穴使用费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作价公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和预留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公墓单位根据成本,按照基准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参与举办、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的公墓,其墓穴使用费可根据政府与民营资本的投资比例等情况适当考虑利润。
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利润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三、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
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收费。
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进(退)穴费、墓碑刻制服务费、综合服务费,具体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延伸服务收费指由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收费,包括个性化墓位设计费、墓位改造服务等7项,具体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加税金的原则确定。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项目由市民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未经市民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项目,不得开展,不得收费。
四、加强价格调控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是体现社会公平的公共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在考虑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的同时,加强价格政策调控,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公平。价格政策制定既要有利于促进殡葬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推行薄葬,又要有利于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政府提供和保障基本殡葬服务能力。推行绿色节地生态安葬的公墓,各地要相应出台优惠收费及奖励政策等措施,倡导绿色殡葬、生态葬法。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大对公益性公墓乱收费的治理和查处力度。对具备开办条件、已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及时核定价格。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的墓地不予定价,实际存在经营销售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查处;若符合条件尚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待补办手续后再予以定价。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公墓价格收费标准公示体系,加强对违规经营的执法和查处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公墓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收取规定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台州市公墓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2、台州市公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清单